甘肃省博物馆协会高等学校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发布者:白雪涛发布时间:2023-05-24浏览次数:97

甘肃省博物馆协会高等学校博物馆

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甘肃省博物馆协会高等学校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经2023428日甘肃省博物馆协会高等学校博物馆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博物馆协会2023523日核准,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名称:甘肃省博物馆协会高等学校博物馆专业委员会(简称:甘肃博协高校专委会);英文译名: Gansu Museums Association Committee for College and University Museums(缩写:CMAC-CUM)。

第二条 本专委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团结引领会员单位,坚持民主办会,倡导科学精神,践行实事求是,努力为会员服务,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学术活动,推动国际交流,提升专业水平,引导高校博物馆更专业、更规范地发展,提升高校博物馆整体水平和行业影响力,既服务于我省高等教育发展和高素质人才培养,又服务于广大社会公众。

第三条 本专委会是甘肃省博物馆协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由从事高校博物馆及相关领域的工作者、团体自愿组成。接受甘肃省博物馆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文物局、登记机关甘肃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专委会挂靠主任委员所在单位。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中国高校博物馆发展历史,研究高校博物馆发展规律,建立健全相关理论体系。

第六条 加强全省高校博物馆之间的协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术交流、联合办展、公益讲座等活动。

第七条 推动开展全省高校博物馆与中小学校和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广泛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博物馆教育功能。

第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和信息交流与技术咨询,为高校博物馆事业的建设出谋划策。

第九条 关心并协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承担甘肃省博物馆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开展符合本专委会宗旨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专委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十三条 本专委会团体会员是本专委会的基本成员,原则上为甘肃省博物馆协会会员。团体会员包括承认本专委会《规程》的高等学校博物馆以及有博物馆职能的相关机构,如:美术馆、陈列馆、标本馆、校史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

第十四条 本专委会个人会员包括承认本专委会《规程》的在高等学校从事与博物馆、美术馆、陈列馆、标本馆、校史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等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以及文博专业方向的院校师生等。

第十五条 本专委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员和专家顾问。愿与本专委会开展合作、提供支持的个人或组织申请成为名誉会员。本专委会根据需要邀请博物馆、文物鉴定、文化艺术、法律、传播、信息化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提供智库支持和指导。

第十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均须提交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同意后,由主任委员会议审议并批准。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3.对专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平等参与专委会各项活动;

5.会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全体会议及主任委员会议的决议;

2.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4.团体会员定期、准确地向专委会提供本单位在管理制度建设、藏品征集与管理、陈列展览与教育活动策划实施情况等方面的相关业务数据;

5.会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如发现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对专委会造成负面影响等情况,专委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与会代表由专委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产生,每单位限1人;专委会个人会员可推举代表列席大会,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全体会议每届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如有需要可由甘肃省博物馆协会或者本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临时提请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委托或网络形式进行商议。

第二十二条 本专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

,在团体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报甘肃省博物馆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2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议通过,并报甘肃省博物馆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是全体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会议负责,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职责:

1.选举产生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2.审议工作报告;

3.决定终止事宜;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议职责:

1.筹备召开全体会议,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全体会议决议;

3.审议确定副秘书长人选;

4.审议会员的申请和除名;

5.制定本专委会各项管理制度;

6.制定本专委会工作计划;

7.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委托或网络形式进行商议。

第二十八条 本专委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

,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秘书长人选由挂靠单位推荐并经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可列席主任委员会议。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1.承办本专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定期向主任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3.处理本专委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专委会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的资助;

2.甘肃省博物馆协会资助;

3.社会赞助;

4.项目经费。

第三十条 本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修改的《规程》,须在全体会议通过后,经甘肃省博物馆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与善后

第三十三条 本专委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甘肃省博物馆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专委会向甘肃省博物馆协会办理撤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专委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甘肃省博物馆协会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专委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甘肃省博物馆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甘肃省博物馆协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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