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是经上级批准,具有文化遗产收藏、保护、教育、研究等功能,为教学科研和社会公众服务的大学综合性博物馆。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团体向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捐赠,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拓宽博物馆的文化宣传渠道,不断地充实藏品,规范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受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所有捐赠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坚持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借用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
第三条 境内外自然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无条件、附带义务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捐赠内容包括文物、书画艺术品、校史资料、化石、动植物标本、及有价资产等,捐赠的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其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五条 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如下:(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无偿地自愿地向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提供藏品、资金、或相关实物。(二)附带义务地捐赠:指捐赠人可以与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较详细的捐赠协议。(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捐赠方式。
第六条 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一)捐赠人向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二)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明确捐赠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签订捐赠协议。(三)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捐赠人办妥相关手续。
第七条 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对捐赠人颁发“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捐赠证书”,涉及到冠名、共建等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后报学校批准后确定。
第八条 西北师范大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捐赠资金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原则。捐赠资金主要用于与博物馆公益事业有关的教学、展览、研究、建设等。
第九条 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博物馆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条 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如因受赠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学校纪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北师范大学博物馆负责解释。
文物及陈列品是国家和学校宝贵的文化遗产,是学校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和文化建设重要的资源与基础。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的保护、利用与管理,更好地传承学校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家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文物是指在1949年以前历史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历史上有价值的遗物、遗迹,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一般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片、题词、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第二条 学校的陈列品,是指建校以来形成并使用的各类标本和有代表性的纪念品、工艺品、奖杯(牌、匾、章)、证书及教学科研器材、雕塑、文具用品等。主要包括:
(一)标本
1、各类动物标本;
2、各类植物标本;
3、各类矿物标本;
4、各类生物、人体、天体模型标本。
(二)纪念品、工艺品、奖杯(牌、匾、章)、证书
1、学校在重大纪念活动中获得的有较高价值的纪念品、工艺品等;
2、国内外著名人物及校友捐赠的有重要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各类纪念品、工艺品、作品及其他物品;
3、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中获得的有代表性的国家级、省级奖励证书、奖牌(匾)、奖杯、奖章等;
4、学校在国际及国家级各类学术、体育、艺术竞赛活动中获得的奖励证书、奖牌(匾)、奖杯、奖章等。
5、学校获得的全国和全省先进集体及其它荣誉称号的奖励证书、奖牌(匾)、奖杯、奖章等;
6、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学校视察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题词及其它资料。
(三)教学科研器材、文具用品
1、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及较高价值的教学科研器材及文具用品;
2、学校在重大纪念活动中形成的各类雕塑。
第三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博物馆为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的归口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文物及陈列品的收藏与管理;
(二)负责全校文物及陈列品的界定与鉴定;
(三)负责全校文物及陈列品的编目、建账、验收、提用、出借与处理;
(四)对全校各单位文物及陈列品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为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具体负责本单位文物及陈列品的保管与使用;
(二)负责本单位保管使用文物及陈列品的编目、建账、购置、出借与处理。
第五条 学校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按照其属性与品级和价值,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的机制。
(一)学校现有各类文物及古生物化石、人类化石标本,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均由博物馆集中收藏管理。仍由单位保管的各类文物及古生物化石、人类化石标本,按程序及时移交博物馆集中收藏管理;
(二)学校现有科普观赏性的动物、矿物标本,按程序移交博物馆收藏管理。现有科学试验性的动物、矿物标本及生物、人体、天体模型标本等,由各使用单位管理;
(三)学校在1949年以前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及工艺美术品,按程序移交博物馆集中收藏管理。1949年以后的一般性艺术品及工艺美术品,由各单位管理;
(四)学校现有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片、题词、古旧图书资料等,由各单位管理;
(五)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在国际、国家级各类学术、体育、艺术竞赛中获得的国家级奖励证书、奖杯(牌、扁)、奖章等,按程序移交博物馆集中收藏管理。省级及以下的,由各单位管理;
(六)学校各个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过程中形成的照片、题词及其它资料,按程序移交学校档案馆收藏管理;
(七)学校在各个时期由国内外校友及著名人物捐赠的有重要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各类纪念品、工艺品及其它物品,由受赠单位管理;
(八)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代表性及较高价值的教学科研器材、文具用品及在重大纪念活动中形成的各类雕塑,由各单位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加强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文物及陈列品安全。
第七条 各单位按管理权限管理的文物及陈列品,应作好科学记录,分类编目造册,定期报送博物馆,并登录学校资产编目系统,以利集中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新增各类文物及陈列品应及时报博物馆进行范围界定与级别鉴定,建立资产管理账目。同时,由博物馆加盖“西北师范大学文物及陈列品验收专用章”后,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使用公费购置的标本等陈列品,凡经博物馆进行范围界定和级别鉴定后列入资产管理账目的,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文物及陈列品损坏和丢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负一定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文物,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博物馆负责处置。
第十二条 凡列入学校资产管理账目并由各单位管理的各类陈列品,需要提用或处理的,须报经博物馆审核同意。
凡列入学校资产管理账目并由各单位管理的各类陈列品,需要出借或所有权变更时,须报经博物馆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受捐赠的文物或陈列品,应报博物馆进行范围界定与级别鉴定,并列入资产管理账目。
第十四条 国外机构或个人捐赠文物或陈列品时,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与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